訴訟及替代性爭議解決 (ADR)

我們的訴訟業務覆蓋範圍廣泛,致力於透過傳統訴訟方式,以及日益普及的仲裁、調解等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法,協助客戶以最低成本順利解決本地及跨境爭議。

本行的主要業務:

  • 合同及商事糾紛
  • 股東糾紛
  • 債務追討與擔保權執行
  • 按揭訴訟
  • 物業糾紛,包括買賣爭議、強制履行申請、不當沒收及買賣雙方傳票
  • 信託,具爭議的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
  • 逆權侵佔
  • 租賃及物業管有權
  • 物業管理糾紛
  • 清盤及破產法律程序
  • 恢復已撤銷公司註冊、被剔除註冊 及清盤解散的公司
  • 勞資糾紛

FAQs

仅供参考:此资料仅作一般参考用途,并不构成法律意见。
如须获取特定指导,请咨询合格的法律专业人士。

  • 訴訟是基於法院的程序,仲裁是通過私人仲裁庭解決爭議,而調解是由調解員促成的溝通和談判過程。
  • 在《紐約公約》的締約國之間,仲裁裁決通常可依該公約規定由當事人申請承認與執行,1997 年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,《紐約公約》繼續適用於香港;無論是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向其他締約國申請執行,還是其他締約國作出的仲裁裁決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執行,均需遵循公約及本地法規的程序,確保執行的合法性與可操作性。

  • 首先應查看合同是否訂有替代性爭議解決(ADR)條款;若沒有,雙方仍可協議採用這兩種方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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