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們的訴訟業務覆蓋範圍廣泛,致力於透過傳統訴訟方式,以及日益普及的仲裁、調解等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法,協助客戶以最低成本順利解決本地及跨境爭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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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《紐約公約》的締約國之間,仲裁裁決通常可依該公約規定由當事人申請承認與執行,1997 年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,《紐約公約》繼續適用於香港;無論是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向其他締約國申請執行,還是其他締約國作出的仲裁裁決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執行,均需遵循公約及本地法規的程序,確保執行的合法性與可操作性。
首先應查看合同是否訂有替代性爭議解決(ADR)條款;若沒有,雙方仍可協議採用這兩種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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